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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之二十二 |
2010/8/5 16:39: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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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11月的一天,王老师在学校的大操场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课堂内容是测量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王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令。第一批测试的同学已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其他的同学则站在旁边观看。这时,谁也没有注意,一只发狂的疯狗钻进了人群,靠边的12岁男孩子方某冷不防被狗撞翻在地,遭凶狗撕咬。当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打狗时,已经迟了, 吴某面部已血肉模糊。 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方偏僻,医院设备很差,甚至狂犬疫苗也是在三天以后才买到。方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一星期后,狂犬病在方某身上发作,后又多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无事,不久方某便离开了人世。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 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学生的损失应当由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学校已组织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所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学校组织投保,以在学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致残疾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约定付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办法主要是:(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双目永远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远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远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一目永远完全失明或者一肢永远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的半数。(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永远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机能的,视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残废,丧失身体机能或重伤而开支的医疗费保险人负有给付的责任。(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由于连续几次意外事故致残,保险人都应给付保险医疗费,但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全数,当累计金额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部时,保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本案中,根据该学生的投保金额,保险***应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后可向第三人即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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