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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之二十六 |
2010/8/6 16:37: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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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学生家长黄先生问:我的女儿在江西某小学读书。下午第一节课后,她到操场活动,当时六年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练习却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又多,我女儿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送医院她被诊断为“脑内膜出血”,住院半个月。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我们自己承担。我们担心孩子会留下后遗症,希望学校能出具证明,证明此次事故在学校发生,今后如出现任何后遗症,学校承担责任。但学校的两位副校长声明学校没有责任,拒绝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学校的说法对吗?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刘晓颖答:
一、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本案例中,练习跑步的学生是致害人,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来信反映,练习跑步的是六年级的学生,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例中练习跑步的学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二、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看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一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场地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对于学校练习跑步的田径场,《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小学的环形跑道不应短于200米,直跑道不应少于两组,不短于60米。位于市中心区的小学,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如果学校开展体育课的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客观上就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二是教师在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时有无过错。小学生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防护的能力比较差。因此作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教师,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体育课,防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比如教师应当意识到下课后学生较多,且操场狭小,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此外,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和教师应当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迅速将受伤学生送到医院治疗、尽快联络学生家长等。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学校和教师在管理中存在过错,则可能由学校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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