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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之四十五 |
2010/8/23 15:53: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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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3)班的黄老师在学生到校的第一天,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这些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流里流气"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早上第一节课,苏某一进教室,黄老师二话不说就把他叫到讲台前罚站了一节课。下课后,黄教师又把他叫到办公室严厉地质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黄老师声调里明显带着几分火气。"我喜欢!再说家里都不反对,管这么宽干嘛?"学生理直气壮。“啪!”黄老师顺手推了他一掌,骂道:“你这个痞子!我就要管得宽。”说着,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边说边去夺老师手里的剪子,结果自己的手在抢夺中被划了一道深深的口子。苏某捂着鲜血淋漓的手,哭着跑出了办公室。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这副模样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
[分析] 在本案中,这位黄老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黄老师应该向学生及家长道歉。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罚抄作业、歧视品行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等,不仅仅是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或投诉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守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我们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遇事要能冷静思考,特别是平时要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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