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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之四十六 |
2010/8/23 16:02: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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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一定要担责吗?
校方应积极促成协商解决学生校园的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家长和校方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但是,意外伤害事故在校园里频频发生,并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孩子被撞,摔成重伤
日前,在哈尔滨市一所中学内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在某中学就读的初中生小强(化名)在课间被另一名学生小刚(化名)撞倒,当时小强被奔跑的小刚撞倒后头部接触到地面上,被撞倒的小强很快就被同学们扶起,当时感觉没什么就直接进教室上课了。在上课过程中,小强觉得一阵阵头痛,后来老师发现小强有问题,就马上打电话叫来了小强的家长。
经过医院各项检查后小强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用各种仪器监控着小强的生命体征。在亲人的祈祷中过了两天,监护室里传来了好消息,小强情况好转。过了一个星期,医生就告诉小强的父母,小强完全可以出院回家修养。虽然小强出了院,但他并没有完全康复,而且受伤耳朵的听力也受到损害。至于什么时候能够恢复,医生说没有准确的期限。
赔偿协议难达成
出院后,小强的父母与小刚的父母商谈赔偿事宜,起初小刚的父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可一看到单据上的金额后他们又反悔了。小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高达一万多元,小刚的父母表示这个他们承担不起,最多能承担四千元左右。
虽然校方在全过程中一直积极地配合和协调双方解决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要让步的迹象。
法律专家:遵循过错原则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针对校园伤害的问题,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法律上,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常常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依据这个《办法》,对于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的学生,要根据责任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来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打闹造成的伤害结果,要证明打闹是由谁挑起等等,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受伤一方要无条件地赔偿受伤一方。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作为第三方的校方是无法脱离开的。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校方必须承担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就是如果校方在整个事件中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举例说校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或是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积极救治和解决问题,导致问题恶化等等。这些都是校方的责任,是应该受到处罚和支付赔偿的。但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校方有责任的话,在法律上校方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虽然很多时候在法律层面上校方尽到了安全义务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校方有道义上的责任来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健康,同时也有义务积极协调双方家长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因为毕竟事件是发生在学校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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