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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之四十八
2010/8/23 16:05:00 来源:< >
  【案例】2006年 9月,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级二班的班主任齐某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某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案例分析:
  法院最终判决:教师指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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