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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之五十
2010/8/23 16:07:00 来源:< >
  [案例]某小学集体组织学生外出春游踏青,因天气转热,老师叮嘱学生不能下河游泳。该校五年级学生向某在爬山后,趁老师不注意与另外一名学生王某来到河边,向某一人下河游泳,结果溺水身亡。事后,死者家属以学校在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老师监护、看管不力为由将尸体摆放在学校内,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机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私自下河游泳,该学生违反纪律,仍然下河游泳,结果不幸溺水身亡,应对其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风险的认知能力有限,没有意识到下河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还有春游的区域位于河流附近,学校应对所有学生进行监管,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学生下河游泳,但带队老师只是口头强调纪律问题,不允许私自下河游泳,并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在该事故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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