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正文
  
 
本栏热点 +MORE
招聘
本栏推荐 +MORE
 
福建省规定未配幼儿园小区不予审批
2010/11/15 15:11:00 来源:< >
  “孩子明年就要上幼儿园了,可小区里没有幼儿园,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不久前,一名大学教师向记者反映,购买住房时,没有注意到小区规划中没有配套幼儿园,而今却是干着急没办法。
  记者发现,近几年,不少新建的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少数小区虽配备有幼儿园,但产权归属开发商,而绝大多数开发商将幼儿园转手承包给个人办民办幼儿园,收费自然不菲。
  对于新建小区是否要配套幼儿园以及产权问题,福建省政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研究,试图有效破解该难题。日前,福建出台的《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