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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与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2010/12/28 15:35:00 来源:< >
  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与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本区中小幼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车辆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制定《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与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校(园)长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与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学生安全负有教育计划实施、校内组织管理、检查整改和应急应对的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应在校区内主要道路上设置行车减速与限速标志、非机动车一律推行的警示标志,规范各类行车标线。
  学校不得在校园内开设社会停车场,任何人在任何时段都无权为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停放提供方便。
  学校应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生活区及运动场地。课间休息、上放学及学生活动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学校门卫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
  学校应对自有车辆加强管理,做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使用登记等工作。
  学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划定专门区域、停放学校自有车辆和教职工上下班、学生上放学的交通工具,并设立醒目标志。教职工上下班的车辆进出校园与学生上放学进出校园须分门进出。校内无条件分门进出和停放的,应积极联系学校附近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落实解决,切实保证校内安全秩序。
  第三条 学校如需校车接送学生上放学的,应上报区教育局,经区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同意,领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统一标识校车证,方可运行,每年8月申领或核发一次。
  学校自有和租赁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其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每年须2次验审),驾驶人须参加市运管处的统一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驾驶校车。校车 上须按规定,配齐逃生锤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安排责任心强的教师或专职护送人员跟车接送学生,一人一座,禁止站立,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设定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备案,驾驶员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
  第四条 学校租用车辆接送学生或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单位的车辆,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要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 学校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运用各种方式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和认识水平。学校要加强对拥有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要登记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教育,组织开展安全行路、文明骑车、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等学习教育活动,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托儿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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