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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第一小学食堂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011/1/11 17:15:00 来源:< >
  长安一小食堂是用作供应教职工的用膳地方,其环境卫生及食品的卫生质量是直接关系到全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从而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害到教职工的生命安全,所以管理好学校食堂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是学校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学校领导讨论,特制定如下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以监督食堂工作。
  1、学校食堂必须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法》和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办好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
  2、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严格规定食堂不准向无卫生许可证的个人及单位订购食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3、学校食堂一定要注意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工作,同时要注意灭蚊、灭螳螂、灭老鼠、灭苍蝇等,保证食堂场所的卫生整洁。
  4、学校食堂的内外环境卫生、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工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5、学校食堂食物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食物,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6、学校食堂的食物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伴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7、学校食堂食物一定要清洗工净,蔬菜类一定要用开水浸泡。
  8、学校食堂内的生熟食物一定要严格分开,以保证食品卫生。
  9、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进行每年体检一次,发现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健康的疾病人员,一定要立即辞退,预防传染。
  10、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如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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