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体育运动 > 正文
  
 
本栏热点 +MORE
招聘
本栏推荐 +MORE
 
学生体育课猝死学校有错被判赔
2014/5/4 12:43:00 来源:< >
【案情】
 
小坤,原系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2008年7月,小坤被某中学录取,入学体检时,被医生发现有心脏病,并计入档案。2009年1月6日,小坤所在班级上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学生进行长跑锻炼。小坤坚持20分钟后突然倒地不醒,老师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小坤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以致成讼。小坤父母主要诉称,学校对小坤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小坤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主要辩称,小坤的死亡主要系因其先天性心脏病造成的,体育老师不知道小坤有心脏病,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入学体检时已发现
 
小坤有心脏病,体育老师不知道小坤有心脏病的情况也是学校有关人员没有按规定告知造成的,不能作为学校免除责任的理由。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小坤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坤已十六周岁,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仍参加长跑比赛,对自己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坤的父母18万元。
 
【法官寄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学校对小坤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心脏病人一般不宜参加剧烈的运动,是医学常识。学校在入学体检时已发现小坤有心脏病,在体育课上,应明确告知小坤不能参加长跑锻
 
炼。即使体育老师不知道小坤有心脏病的情况也是学校有关人员没有按规定告知造成的,不能作为学校免除责任的理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必要的注意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所以,学校明知小坤有心脏病,但未予必要注意,也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对小坤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坤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十六周岁,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仍参加长跑锻炼,对自己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是适当的。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