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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2014/5/28 9:07:00 来源:< >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于近日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并予以了说明。
 
原条例存诸多不足亟需修订
 
早在2005年,深圳市以较大市立法权制定了《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原条例作为国内第一部学校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实施近7年来,为全面加强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受到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的普遍好评,但也暴露出政府各部门职责、安全管理经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虽然2010年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分配不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的安全使用及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该条例作为较大市法规,部分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条款与国家行政法规不一致,特别是关于校车使用许可主体的有关内容,必须做出相应调整。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校车使用许可权委托市教育部门行使,深圳市教育部门作为受托机关,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有必要对原条例的规定进行变通,通过特区立法直接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
 
明确多部门全方位管理责任
 
该条例草案明确了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针对学校安全方面的不足,明确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防范,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同时,针对校园性侵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明确要求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从学生的实际行为能力出发进行管理,切实落实保护措施。此外,还明确要求监护人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
 
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该条例草案对原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要求该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具体规定。一是校车使用条件方面,保持与国家规定相一致,明确规定“使用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二是校车使用许可主体方面,规定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在依法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三是校车驾驶资格方面,规定校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四是在校车行驶规则方面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深圳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主要建议之一。为此,该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设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建立安全管理队伍等内容。一是规定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二是增加了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或保健室应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心理教师等规定。
 
该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一是总结深圳市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经验,在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制度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并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及承担主体。二是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面,考虑到在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维护受害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学校和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学校伤害事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草案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四年级以下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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