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30分钟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铁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在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的思想,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学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它社会活动,未经教体局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活动。
7、学校要经常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的、要立即时封闭,并上报当时人民政府和教体局。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