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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教师法制意识刻不容缓 |
2009-12-25 15:19:00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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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状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案件多有发生。校长在判决前忙于应诉,判决后训斥教师。要想有效地减少校园内的人身损害案件,必须增强班主任的法律意识,提高班主任的法制管理水平,锻造依法治教的班主任队伍。
目前校园内的人身损害案件可分为四类:伤害类。这类案件中具有加害人和受害人两种主体。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赔偿主体应是加害方。事故类。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加害主体。案件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危房倒塌、食物中毒、团体活动组织不当等。赔偿主体应是学校。疾病类。这类案件的表现形式是学生个体突发疾病或在校感染了传染病,校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成为赔偿主体。人为类。这类案件的表现形式是教师不尊重学生人格,变相体罚学生,部分受批评的学生心理素质脆弱无法承受指责,离校出走酿成事故。赔偿主体应是学校。
案例一:某小学两名小学生迟到后,班主会令其在室外站立,不许进教室。因是冬天,当日又下大雪,两名小学生站了一个多小时后,趁老师不注意,跑出校园。又因惧怕家长责问,不敢回家,在大雪天寻找避风的庙宇。因迷失了路而走失,数日后,在田地里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学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班主任让学生大雪天在室外受冻罚站,违反《教师法》第8条“尊重学生人格”的法定义务。受害人有权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二:某初中学生甲与乙同住一寝室。甲扔炭块玩耍,该炭块扔到墙上后反弹回来,掉在乙的眼上,致乙视网膜损伤。
初级中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是因为该初中生虽已超过10周岁,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意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该损伤发生在校园内。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指出:“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造成在校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适用本法”。三是学校对学生的监管力,警示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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