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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2010-5-25 10:24:00 来源:< >
  本报讯 昨天,市教委公布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开除”学生的做法而改为“退学”。市教委表示,凡年满18周岁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才可办理退学。另外,非京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也将得到全面保障。新办法自即日起实行。
  ■中小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在新办法中,“开除”被“退学”替代。市教委说,原本市学籍管理办法为20年前制定的办法,不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现代管理体制,特别是提到“开除”学生的说法已不合适,不利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具体规定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18周岁,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以办理退学,包括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帮助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本人申请退学的。
  所有要求退学的,学生家长提出退学申请,需学校同意后,教育部门备案、学生户口所在地复核;对在校期间因触犯相关规定及犯罪的,按照国家规定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做好就学。
  ■非京籍学生借读条件放宽
  目前,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子女来到北京,其数量已超过本市户籍学生。但在旧的办法中,要想在本市中小学借读,限制条件很多:父母双方出国的、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动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
  新办法对非京籍学生条件放宽了很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街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证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市教委说,“所有公办校和自办校,不分外地本市要给学生建立学籍,学校对借读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所有中小学生都要建学籍
  今后,不管是公办校还是自办校,不论是本地生还是外地生,都将享受同样的学籍待遇。市教委特别指出,各学校都要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借读生停止借读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据悉,如果学生没有北京市教委承认的学籍,就不能享受公交、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他们还将因此遭遇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难题,比如“小升初”升学等政策,另外这些学生即便返回原地继续上学也因学籍缺失而遭遇很多麻烦。
  目前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共有超过40万名流动儿童在京,其中68%的孩子在公办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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